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4號原告 王文鴻 被告 王文彬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6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卓育璇
法官李佳靜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