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原告 吳少瑋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賴寶雲吳學書吳怡萱 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之繼承權不存在,並主張被告先前另訴請求原告返還特留分事件(即本院106年重家繼訴1號案件,下稱前案),並無理由,依原告之主張,其因本件訴訟而得之利益,即為免給付前案請求金額即新臺幣(下同)8,469,999元之利益,據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8,469,9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4,85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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