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 周書弘 被告 黃偉銘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第32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林鈺珍法官廖建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