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過失致死案件受緩刑宣告,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偽造文書罪,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內復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北港簡易庭於九十一年七月二日以九十一年度港簡字第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聲請意旨經核屬實,有上揭兩案刑事判決正本在卷可憑,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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