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告訴人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秋德 告訴代理人乙○○
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告訴代理人乙○○必需攜帶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在告訴人公司簽具切結書及流用明細表,所據以核對之收據、帳目資料到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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