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738號
原告 阮嬌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修逸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本件已調解不成立,原告如欲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部分,應提出有匯款給被告或交付15萬元之借款由被告簽收之證據到院,並提出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