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簡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嘉簡字第55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淑婷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100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第四行中關於「黃 劉秀霞 」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第四行中關於「黃劉秀霞」之記載,顯係誤寫之贅語,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故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