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568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洪耀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零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陸仟零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第一期以新台幣參佰元,第二期以新台幣肆佰元,第三期以新台幣伍佰元,遇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