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陳報聲請人本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即乙○○、丙○○)於聲請更生前2年至今所有曾經使用之金融機構帳號(含定期存款、支票存款等在內之一切存款),表明各帳戶之存款餘額,並提出各帳號存摺之封面及內頁之完整影本各1份(需將各帳戶之來往帳務資料更新補摺至民國99年10月)。如未使用金融機構帳號者,亦應陳報「無」。
二、陳報聲請人本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至今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各1份(需將各帳戶之來往帳務資料更新補摺至99年10月止)。如未開戶者,亦應陳報「無」。
三、陳報聲請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目前是否有投保任何商業保險、購買股票、基金或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如有,請一併檢具相關證明,並註明購買時間、公司、項目、金額、保單號碼,且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保險契約書)。如無,亦應陳報「無」。
四、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98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扶養支出證明各1份。
五、陳報聲請人99年1月迄今每月之薪資單據影本(內容須有勞健保、加班、扣款、應發薪資及實際領取薪資等細項之記載)。
六、請據實報告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陳明聲請人於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另請釋明聲請人是否有意願與最大債權銀行再次協商(目前金融機構所能提供之最大優惠為180期0利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