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膺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冠 中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柒佰柒拾
壹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