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52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國民 即盛銓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依據(本件票據之受款人為皓信工程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