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9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9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9383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巷○○號6樓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智勇 住臺北市○○區○○路○○○號6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外屏交通有限公司楊裕義 、李全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外屏交通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並釋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若有更名,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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