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英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逾期未補正者,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具狀陳報,目前尚在等待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寄發「個別協商之一致性方案」申請書,請於上開期限內將協商結論、該銀行提供之具體清償方案(月付金額、利率、期數)或無法達成協議之具體緣由陳報法院以供審酌更生要件之參考。若上開期限內仍無協商結論,請務必陳報目前協商之進度,若未陳報者,則駁回本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