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361號原告 謝靜凱 原名 謝國明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 律師
林譽恆 律師 曹智恆 律師被告中達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慈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萬991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91萬5076元【計算式:(美金75萬元民國99年12月10日起訴時之現金匯率30.262=2269萬6500元)+(人民幣4萬3149元99年12月10日起訴時之現金匯率4.635元=19萬9995.615元,1元以下四捨五入)+1萬8580元=2291萬50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3696元,原告僅繳納20萬9912元,尚欠3784元【計算式:21萬3696元-20萬9912元=3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林玲玉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