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玉芬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112年度保險字第4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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