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親字第27號原告 阮婷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政豪 等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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