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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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 方玟琇 原告 方家升 原告 方睿林 兼上三人之法定代理人汪玲原告方 黃寶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政忠 等2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許錦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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