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祥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37號、第20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皆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祥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37號、第20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1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0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而本件被告於111年3月10日、同年月24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為,應為前案觀察、勒戒與不起訴之效力所及,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2月6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37號、第2008號、第200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6221號、第75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又上述案件為警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其數量、成分等均詳如附表所示),有附表所列鑑驗報告各1份為憑(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88號卷第165至167頁,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32號卷第183頁),足認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而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3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而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宇彤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檢驗結果鑑定報告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2包(分別驗餘淨重0.793公克、0.781公克)證物外觀:白色透明結晶數量:1包驗前淨重:0.797公克取樣:0.004公克剩餘量:0.793公克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B0450-1)(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88號卷第165頁)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837號證物外觀:白色透明結晶數量:1包驗前淨重:0.784公克取樣:0.003公克剩餘量:0.781公克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B0450-2)(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88號卷第167頁)2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11公克)證物外觀:白色透明結晶數量:1包驗前淨重:0.314公克取樣:0.003公克剩餘量:0.311公克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紙(實驗室分析編號:DAB0120)(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32號卷第183頁)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0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