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9年度易字第14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乙○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管轄之第一審於民國99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此經本院調取99年度易字第1431號卷宗查明屬實,原告甲○○既係於99年8月25日之下午,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其所遞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日期戳記在卷可憑,則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高增泓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記載具體上訴理由並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