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錡清祥 被告 李志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677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林孟宜法官李宛玲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