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30號原告 陳淑媖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君江 、 薛佳慧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捌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