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不動產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32號原告 倪夢麒
陳秀文 江萬祿 張維鄉 張肇康 (原名 張瀚元葉美霞 被告 郭國輝
陳麗嬅 楊輝隆 劉宗明 楊明哲 楊明塗 陳小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陸拾肆萬捌仟肆佰元(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卓怡芳附表:
計算式:
一、坐落新北市○里區○○里○段○○○段土地上靈骨塔一至四樓建物依103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為新臺幣9,648,400元(1,487,900+196,800+1,424,500+808,800+957,500+1,872,200+981,500+1,919,200)。
二、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自103年7月1日起至返還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80,403元及遲延利息部分,以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新臺幣4,824,200元及遲延利息部分,是請求相當於不當得利之租金之損害賠償,為附帶請求,不另徵收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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