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58號原告 東森得 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商洲美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伊與被告商洲美企業有限公司簽定之商品寄售契約書第9條及第14條第2項之約定,訴請該公司與連帶保證人即被告甲○○連帶給付新台幣862,515元,惟依該契約書第13條之約定,兩造因該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案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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