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0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360號),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送驗淨重零點壹玖陸捌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捌貳柒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合計送驗淨重0.1968公克,驗餘淨重0.1827公克),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此有上開鑑識中心99年04月30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0819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05月07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3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按。又被告於上開案件遭查扣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合計送驗淨重0.1968公克,驗餘淨重0.1827公克),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9年04月30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0819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證。
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