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虹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圖樣中文「有空」商標之手提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1057號被告賴虹如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有空」商標手提包1個係侵害商標權物品,故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於105年7月1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次按商標法第98條於105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號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1050048185號函發布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6月14日以105年度偵字第1105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並於同年7月24日確定等情,有上開職權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先認定。而扣案之仿冒圖樣中文「有空」商標手提包1個(即105年度白保字第128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所示之物),確屬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乙節,有鑑識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等件存卷可考,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此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而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綜上,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上逸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