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廿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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