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329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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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29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30日上午09時4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吳純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柒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俊達
           法 官林福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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