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瑪琍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22號、102年度偵字第16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毛重共伍點玖零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結晶顆粒共4包(驗前毛重共5.92公克,驗餘毛重共5.9011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份在卷可稽,自係違禁物無疑。
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160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物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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