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訴訟救助再抗告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七號聲請人 杜聖蘭
陳聖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邦消金市調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三年度抗字第一六一九號),提起再抗告,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因無資力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聯邦消金市調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原法院駁回聲請人抗告之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並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以:聲請人杜聖蘭為重度殘障人士,其母 陳杜摘 已無法行走,開刀待調養,必須花錢照顧,且受相對人侵占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並遭詐騙集團詐取財物,損失一棟房子價值三千萬元,實無資力委任律師代理訴訟云云,為其論據。惟所提出之民國一○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馬偕 紀念醫院台北院區及淡水院區之醫療費用收據、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繳款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等件,尚不足以使本院信其無資力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主張為真實,以釋明之。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彭昭芬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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