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許榮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洪秀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一○二年度上字第一一八六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汪士凱 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第一審法院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就其反訴以一○一年度救更一字第一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吳麗惠法官彭昭芬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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