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50號原告 陳妙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美珠 因101年度家訴字第150號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玖佰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