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772號聲請人 夏廣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夏繼典 之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民法第1211條定有明文。次按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民法第1131條定有明文。復按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132條亦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聲請人應補正下列資料:
(一)釋明本件被繼承人夏繼典之親屬會議是否召開?有無選定遺囑執行人?如不能選定,其事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夏繼典之完整繼承系統表、親屬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夏繼典之第1、2、3、4順位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夏繼典之三親等旁系尊親屬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本件有無民法第1132條所規定之情形。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