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810號原告 游金木 被告 牟澤紅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故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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