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3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鄭籐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與「犯罪事實」欄關於「 鄭藤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鄭籐」。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被告之姓名為「鄭籐」,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與「犯罪事實」欄,卻將「鄭籐」誤繕為「鄭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春長
法官黃司熒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