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48號抗告人 蒲慧娟 即原審原告
蒲蔡榮 蒲建宇 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明花 間因101年度家訴字第348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就其中終止收養部分,提起抗告(誤載爲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