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8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達成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達成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鄭達成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未能以理性方式解決歧異、紛爭,竟公然口出粗鄙言語辱罵告訴人 簡寶堂 ,實有不該,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獲得告訴人之原諒,惟念其尚能坦承犯行,且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另衡其犯罪動機、情節、手段、所生損害、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資力、職業及社會地位等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簡易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語珊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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