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70號上訴人甲○○即被告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簡字第
208號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毒偵字第19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即被告則以其未施用毒品,之所以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係因飲用感冒藥引起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將被告所採尿液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複驗結果,被告尿液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呈陽性反應,且本案係採氣相層析質譜儀作進一步確認檢驗,複驗出之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濃度超過閾質,更遠超過複驗陽性判定標準(超過可定量濃度以上),因此檢驗結果陽性,不會受感冒藥影響等,有前開大學附設醫院管藥認可字第0012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簽覆文各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上訴所辯,顯係空言卸責之詞,無足取信。此外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復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被告上訴,核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涂裕洪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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