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念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字第3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鋁製球棒貳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5年度偵字第16100號受刑人即被告李念祖等涉犯傷害案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貴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61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民國106年11月6日確定,而扣案之鋁製球棒2支均為受刑人所有,業據受刑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字承,並為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105年度保管字第2501號),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10
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
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自屬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念祖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106年6月27日以
106年度易字第161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於106年11月6日確定等情,有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鋁製球棒2支屬受刑人、共犯 紀宥任 等人所有,且係預備供該案傷害犯行所用之物,有受刑人及共犯紀宥任等人之警詢、偵訊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105年度保管字第2501號)等存卷足考,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