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4號原告 黃翊哲 訴訟代理人 黃振華
鍾淑芬 被告 趙崧富
陳世珍 趙令欽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劉哲睿 律師
劉佳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四項前段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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