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8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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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簡字第803號
原   告  董橙潾
被   告  蔡順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為鄰居,因被告數年來關上其住家東邊之鐵捲門時,
蓄意製造巨響噪音,原告就此曾於民國107年4月11日向東
門派出所報案處理,惟被告依然故我,兩造因而發生口角
,爭執過程中,被告竟分別於下述時間辱罵原告:
1.被告於108年10月30日晚上,刻意在關鐵門時製造巨響噪
音,致原告與家人受到驚嚇。原告遂於108年10月31日早
上向東門派出所報案請警員至現場處理,被告竟於兩造對
話時,以閩南語囂張辱罵原告「你是這樣沒路用」。
2.被告於109年3月19日晚上,又刻意在關鐵門時製造巨響噪
音,原告與家人在客廳再次受到驚嚇。原告不堪其擾,乃
於109年3月20日下午4時21分許,至被告住家騎樓,詢問
被告為何要關鐵捲門關得如此巨響,然被告竟以閩南語對
原告辱罵「你老早就壞厝邊,在虎尾寮就壞厝邊」。
(二)被告為上開行為之處所,平時人來人往,不特定多數人皆
可聽聞,且對面有大樓,被告講的當下,有很多人打開窗
戶看,已足以貶損原告於社會上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甚鉅,原告實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罵原
告「你是這樣沒路用」之行為,請求慰撫金新臺幣(下同
)15萬元;就被告辱罵原告「你老早就壞厝邊,在虎尾寮
就壞厝邊」之行為,請求慰撫金5萬元。
(三)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為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在108年10月31日所言,是指原告講這些事情都沒路
用,並不是說原告沒路用,當時警察也在現場,也告知原
告並沒有聽到被告講這些話,原告越刻意去聽錄音就會越
聽成原告想要的樣子。
(二)就關鐵門的事件,原告之前要求被告晚上9點前要關門,
後來又要求要在8點、6點前關門,造成被告家很大壓力,
就是怕吵到原告。被告在109年3月20日早上要帶配偶去看
病,適被告兒子回家,原告就過來質問前一天關鐵門的事
情,被告配偶馬上出來道歉,道歉後原告還說了一些有的
沒有的,原告用引導的方式,說「你不就都說我是歹厝邊
」,被告當時急著帶配偶去看醫生,就順著原告的話說,
其實被告之前根本沒有說過原告是歹厝邊。不認為這樣有
侵害原告名譽權,被告意思是指相處起來不OK的意思,而
且被告常常帶錄音筆刻意錄音,心態可議。
(三)兩造為鄰居,然原告時常因為居家關門的普通聲響,基於
其主觀之感受,認被告蓄意製造噪音而向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報案,有時還會勞煩員警到場處理
,原告並會在員警面前刁難、挑釁被告,也與在場處理之
員警意見不合,本件是原告自己過來找被告,被告是因為
原告的鄰居身分,才會跟原告講話,兩造只是單純的私下
聊天,縱意見無法完全一致,被告也從來沒有使不特定多
數人知悉,或任何貶損原告名譽權之意圖,況原告並未舉
證其有何精神上之痛苦,其所稱之痛苦也難以歸咎於單一
原因,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0萬慰撫金,洵屬無據。
(四)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
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
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
請求(最高法院17年度上字第917號裁判意旨參照)。次
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言論
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
、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
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
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
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
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
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
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
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在一對一之
談話中,應賦予個人較大之對話空間,倘行為人基於確信
之事實,申論其個人之意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以免個
人之言論受到過度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
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
按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
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民法
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
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
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所謂名
譽權受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之感情加以判斷,而應依社
會客觀之評價判定。揆諸上開說明,名譽權之侵害必須為
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過失意圖散布於眾或使第三人知悉其事
,而造成他人客觀上之社會評價受貶損,始足當之。而行
為人之言詞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行為,應參酌行為
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
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
倘行為人僅基於一時氣憤而為不適當之言詞,而未對他人
在社會上之客觀評價造成減損,縱主觀上造成他人之不快
,亦不應使行為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二)經查,兩造為鄰居(其住址如當事人欄之記載),前因被
告住家關閉鐵門聲音問題多有爭執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
。至原告主張被告於108年10月31日以「你是這樣沒路用
」等語辱罵原告乙節,固據其提出當日之錄影畫面光碟及
對話譯文為據(見本院調字卷第17至21頁);然經本院於
言詞辯論期日勘驗該光碟中檔名為「2019_1031_085534_0
01.avi」之影像檔(見本院卷第50至51頁),當日被告所
言應為閩南語之「你這鬧(音為「ㄌㄨㄚ」)沒路用」(
該影像檔所示在場人之對話內容詳見附表編號1),此僅
是在表示其認為「原告這樣做是沒有用的」之意,並非詆
毀原告之語,亦不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原告雖一再
陳稱被告所言確為「你是這樣沒路用」,並提出另份光碟
,然經本院勘驗該光碟內「2019_1031.mp3」音源檔(僅
有聲音)之結果,被告口出之語仍為「你這鬧(音為「ㄌ
ㄨㄚ」)沒路用」(見本院卷第52頁)。從而,自本院上
開勘驗所得結果,尚無法認定被告於108年10月31日有對
原告口出「你是這樣沒路用」之語,進而侵害原告之名譽
權;而原告復未能另行舉證以實其說,是依現有事證,尚
無法證明被告有原告所指之不法侵權行為。則原告主張被
告於108年10月31日以閩南語辱罵其「你是這樣沒路用」
,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並據此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即難認
有據。
(三)至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09年3月20日下午,以閩南語對原告
稱「你老早就壞厝邊,在虎尾寮就壞厝邊」等語乙情,固
為兩造所不爭執,然經本院勘驗原告所提出光碟內之「20
20_0320_162159_001.mp4」影像檔,兩造及在場人當日完
整之對話內容應如附表編號2所示(見本院卷第52至54頁
,光碟附於本院調字卷第27頁)。依此對話內容可知,當
日係原告因不滿被告住處關閉鐵門聲音過大而前去責問被
告之妻及被告之子( 蔡松訓 ),雖然被告之妻已向其道歉
,然原告仍口出「你若不會自愛,我一定會做得很絕」等
語,並於被告之子請其不要這麼大聲後,回稱「我在講話
本來就很大喉嚨氣,不然你是要怎樣,我講話本來就那麼
大聲」,顯見當時原告對被告家人之態度頗為不善;而兩
造因鐵門關閉聲響問題不睦已久乙情,除為兩造所不爭執
外,自附表編號1所示108年10月31日之對話內容亦可見端
倪。本件兩造既不睦在前,原告當日又對被告家人態度不
佳,則被告所言「你老早就壞厝邊,在虎尾寮你就壞厝邊
」等語,應係於氣憤之下,針對其平時與原告之互動及原
告當日之具體行為,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之片面認知與
評價,顯屬基於個人經歷所為之客觀評論,縱原告因自身
與被告相處之道遭被告否定而感到不快,但因屬於憲法所
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毀損他人名譽
之意圖,依前開說明,尚難認構成侵權行為。從而,原告
主張被告於109年3月20日下午4時21分許,以「你老早就
壞厝邊,在虎尾寮就壞厝邊」等語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並
據此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亦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證明被告有何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之行為
,則其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之非財
產上損害賠償,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
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2,100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訴訟費
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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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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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對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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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對話均為台語)│
││原告:蔡順ㄟ,你那是肥皂水,我是開水呢,你是肥皂水。│
││警員:好了,好了。│
││被告:什麼水都一樣。│
││原告:什麼什麼水都一樣,你那是肥皂水呢。│
││被告:啊沒!你監視器是在勾什麼?│
││原告:你為什麼直接照我的門?│
││被告:我照我…我照你…(因原告同時說話,無法聽清)│
││原告:你照你的門,拿出來看,你看麼弄,自己去處理,你很在行│
││,你後面很多…,你就去用!│
││員警:好,您吵來吵去,大家皆好厝邊,您不要安呢啦,好了好了│
││。│
││原告:你要來聽看你關的聲嘸,你要來聽你關的聲音嘸。│
││被告:聽得聽是安怎唉,鐵門關了無聲,哪有聲?│
││原告:好了你心裡有數你後面很多能人,你儘量,我吃剩飯等你。│
││被告:不用緊。│
││原告:好你就是愛現,講一句不好聽的。│
││被告:你這鬧(音為「ㄌㄨㄚ」)沒路用。│
││員警:好了、好了。│
││原告:你有聽到ㄏㄡ,你有聽到ㄏㄡ,伊罵我沒路用。│
││員警:沒聽到。│
││原告:哦,你有聽到,你有聽到無。│
││員警:沒有,沒聽到。│
││原告:我有在錄音。│
││原告:你無聽到罵我你沒路用,你有錄音。│
││員警:沒有。│
││原告:你沒錄音,你這裡有錄音。│
││員警:沒聽到。│
├──┼─────────────────────────────┤
│2│原告:蔡松訓,昨晚鐵門你關的嗎?│
││被告之子:是我媽媽。│
││原告:為什麼關那麼大聲。你媽媽不用關那麼大聲。│
││被告之子: 伊卡 沒力吧。│
││原告:沒力氣也不用關這麼大聲。│
││原告:我已經去報案啦,錄音也拿去派出所,關到第三次,你們要│
││不要聽聲音。│
││被告之子:伊講你昨天關鐵門│
││被告之妻:我那個……│
││原告:你做人的兒子也不會關。│
││被告之妻:伊住在上面。│
││原告:也不用關那麼大力。拜託!你要不要過來聽聽看?│
││被告之妻:好啦,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原告:我已經去報案了,我已跟你說完了,你若不會自愛,我一定│
││會做得很絕。關得那麼大聲,我拿錄音放給你聽好嗎?│
││原告:給我騙那麼多,昨天有沒有關那麼大聲,我問你啦。│
││被告之妻:我拉不……│
││原告:你昨天有沒有關那麼大聲,我問你啦。│
││被告之妻,好啦,不好意思。│
││被告之子:沒必要這麼大聲。│
││原告:我在講話本來就很大喉嚨氣,不然你是要怎樣,我講話本來│
││就那麼大聲。│
││被告:你比較厲害你來幫我關門。│
││被告之子:好了好了。│
││原告:不要講那個,你心裡有數,你以前有拖下來撞地面。│
││被告:不撞地面怎麼鎖。│
││原告:給我騙,好啦,隨便你。│
││被告:沒關係去報啦!│
││原告:報完了。│
││被告:報了還沒有來。│
││原告:我的水渠你自己不對了,你也罵我壞厝邊,水渠你爸爸說勾│
││在我這邊。│
││被告之子:好啦!好啦!沒關係……│
││原告:你來聽…│
││被告之子:我知道,現在一起住2、30年了……│
││原告:你爸爸的人就很沒理解,水渠的事好嘴跟他講,又罵我壞厝│
││邊,你水渠勾在我那…│
││被告:你老早就壞厝邊,在虎尾寮你就壞厝邊。│
││原告:儘量講,有話儘量講。│
││被告之子:好了,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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