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38號原告 王海參
王文宏 王玉芳 王文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被告 邱玲志
健橋健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佳虹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錢守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附記:
請原告就主張民法第193條第1項部分,說明被告違反餵藥義務乙節,所主張之受害人究為何人?並請確認是否另有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如有契約當事人究為何人?並請說明清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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