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秋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秋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秋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1年,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年2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㈠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第①案);㈡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②案);㈢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第③案);㈣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
4月(下稱第④案);㈤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6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5月確定(下稱第⑤案);上開第①至⑤案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33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㈥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1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第⑥案)。其於97年3月1日入監經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2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789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7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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