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160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吳莊叁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因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9日本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6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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