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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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606號原告 李承龍 被告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被告臺北市大安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蘇素珍 訴訟代理人 劉哲綱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 律師複代理人 劉錦綸 律師被告 陳綿英
廖潔平 廖青平 黃雅鈺 吳廖月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八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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