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07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汪大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柏信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金額及其幣別(按民法第202條規定,以外國通用貨幣給付時,僅債務人得選擇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而債權人並無此一權利)。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