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7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豐年 代理人 戴世璋 相對人即債務人 魏欽燦
鄧琬儀 吳勝恆 黃慧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叁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