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9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97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5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慧怡┌────────────────────────────────────────────────────────┐│附表:95年度除字第19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龍馬國際企業有限公│台灣中小企銀永春分│94年12月15日│200,000元│AS-0000000││││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