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26號聲請人 李瑞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居財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聲請狀僅記載借款約定於110年6月30日償還,惟未提出相關佐證),或說明聲請人所提出之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是否已向相對人提示,若有,則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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