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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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