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9年度聲減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0月5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35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413、1761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上開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
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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